【摘要】量刑提出作為查察機關公訴權的一項主要內在的事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法式的主要環節。近年來的量刑法式改造,雖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成長供給契機,卻未能充足追蹤關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別性。本文擬從查察機關的視角,先扼要陳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的特別性和主要性,后聯合以後司法實行中未成年人量刑提出存在的題目,提出合適我國訴訟法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軌制。
【要害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靜態量刑;量刑介入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軌制的特別性和主要性
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法主體的特別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查察部分(以下簡稱“未檢部分”)在案件打點經過歷程中必需采取異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任務方式和理念。尤其是《刑事訴訟法》修訂后建立專章規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法式,規則了多項未成年人特別查察機制。這些特別軌制決議了未檢部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量刑提出,除了具有普通量刑提出軌制的束縛法官不受拘束裁量權、進步訴訟效力等價值之外,還具有其奇特的軌制價值。[1]
起首,它是查察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停止教導、拯救和犯法預防的主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款開門見山點出了打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和理念,對于未成年人犯法不成不教而罰,一味衝擊犯法曾經無法順應成長的需求。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心思都尚未發育成熟,其犯法以偶發性、豪情性犯法居多,無法清楚熟悉犯法成果。是以,純真的處分最基礎無法使其清楚本身行動對社會和別人的迫害性,極有能夠使其發生逆反和報復心思,對犯法預防也極為晦氣。若未檢部分在打點案件經過歷程中,基于案件現實和犯法人特別情形初步構成量刑提出,然后根據量刑提出,在查察階段就針對性地展開教導和犯法預防任務,使涉罪未成年人盡早清楚地熟悉其行動詳細的社會迫害性和本身行將承當的科罰后果。這既有利于未成年人提早反思本身,積包養 極認罪、悔罪;也利于未來的服判改革和預防任務。
其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軌制是貫徹落實對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訴、少禁錮”政策的條件。鑒于以後我國未成年人的拘捕率過高、不訴率低、禁錮刑實用廣泛的情況,國度提出了對未成年人“少捕、慎訴、少禁錮”的刑事政策,以最年夜限制維護未成年人。而量刑提出軌制是查察機關啟動上述法式的條件,它將促使未檢部分加倍追蹤關心對量刑現實和證據的自動搜集審查,然后正確做出能否批捕、能否告狀和提出緩刑等決議。
再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軌制深化了停止社會查詢拜訪的內在和感化。《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初次規則了對涉罪未成年人停止社會查詢拜訪,以周全把握其生長經過的事況、犯法緣由、監護教導等情形。上述信息年夜多與未成年人的科罪關系不年夜,而卻與量刑有莫年夜聯繫關係。該軌制的引進將給未檢部分在提出量刑提出時周全的、特性化的信息參考,同時量刑提出軌制也使得社會查詢拜訪有了更為深入的內在,有利于司法實行中該軌制的落實。
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包養 量刑提出軌制是展開附前提不告狀軌制的主要參考。附前提不告狀軌制是未成年情勢訴訟法式的又一項新舉動,它給那些合適告狀前提,但能夠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科罰的且有悔罪表示未成年人一個“緩沖地帶”,若順遂經由過程六個月到一年的考驗期,未檢部分依法作出不告狀決議。是以,未檢部分在啟動該法式時,必需對未成年犯法嫌疑人的刑期有一個絕對正確的裁量。不然就能夠招致過錯實用該軌制,以致放蕩了犯法或不恰當的處分。
綜上,未檢部分在打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提出量刑提出有其奇特的價值,其與浩繁的特別任務機制都存在親密聯絡接觸,關乎未成年人各項訴訟權力的特別維護。是以未檢部分在實際研討和司法實行中,要轉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被異化和虛化的近況,真正使得未成年人特別查察軌制可以或許施展其應有的感包養網 化,這包養 是未檢部分作為公訴機關的義務,也是其法令監視權的題中之義。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軌包養網 制面對的窘境
量刑法式改造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而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軌制的特別追蹤關心基礎處于空缺,是以其在面對量刑法式改造中配合困難的同時,還顯性出本身的一系列窘境。筆者聯合本身未檢任務經過的事況,總結如下:
1.未檢部分未能改變思緒,案件承辦人量刑認識不高,量刑率低。未成年人查察任務的專門化、專門研究化是成長趨向,機構專門化和人才專門研究化既是未檢任務的條件,也是保證。但是,由于未檢部分起步晚,受傳統公訴案件部分影響深,未檢任務職員并未認識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的主要意義和分歧點。是以照舊因循公訴部分的思緒,自動積極提出量刑提出的認識未建立,僅對小部門案件現實明白、情節簡略包養 明了的案件提出量刑提出,量刑率低。
2.缺少同一、專包養 門的未成年人量刑領導看法,照搬成年人量刑領導尺度,正確性較差。最高法在調研和試點基本上總結出罕見罪名和罕見情節的量刑尺度,制訂了《國民法院量刑領導看法(試行)》,該《看法》也是國民查察院在提出量刑提出時的主要根據。但《看法》是針對一切刑事案件實用的,里面除了規則對未成年人量刑時停止準繩性從輕、加重幅度外,未能表現出未成年人案件打點的特別思惟。例如,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配合犯法案件中,二者均有自首情節,此時若依照一個尺度予以從輕或加重處分就能夠招致未成年人量刑偏高。是以,司法實行中以此為尺度提出量刑提出,難以表現對未成年人的“教導為主、處分為輔”的準繩,量刑正確性較差,法院的采納率也不高,也影響了提出量刑提出的積極性。
3.量刑提出過于淺嘗輒止,很少明白提出科罰的履行方法,量緩刑少。“少捕、慎訴、少禁錮”是最高檢貫徹落實對涉罪未成年人特別維護的一項主要刑事政策。據統計,近五年來全法律王法公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判處緩刑及管束、單處分金的占已審結未成年原告人總數的45%以上;判處免刑的占2.5%,這些年夜多是可以不捕、捕訴或提出緩刑的。可見未檢部分不克不及僅僅知足于提出一個量刑幅度,並且應進一個步驟明白科罰的履行方法,合適量緩刑的應該明白提出“應該判處緩刑”,這不只是量刑正確性的內涵請求,更是查察機關實行法令監視本能機能的最好表現。
4.量刑提出未表現附加刑,尤其是罰金刑應用隨意。我國的科罰品種包含主刑和附加刑,刑法分則中的浩繁罪名,規則了判處主刑的同時,可以單處或并處某種附加刑。以罕見的偷盜罪為例,《刑法》第264條規則:“偷盜公私財物,數額較年夜或許屢次偷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許管束,并處或許單處分金”。未檢部分在查清案件現實基本上,若合適提出量刑提出的前提,普通城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選擇一個幅度,很少會對附加刑提出量刑提出,即便提出也是直接徵引法條。筆者以為,附加刑也是彰顯科罰效能的主要構成部門,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附加刑的合并或零丁實用都至關主要,直接關乎其政治權力和經濟好處。例如,未檢承辦人對于未成年人能否判處分金刑,普通刑律例定“可以并處”時盡量明白提出不判處分金刑;當刑律例定“并處”時更應該依據犯法情節,綜合斟酌未成年人交納才能等原因明白提出提出判處的罰金數額。鑒于實行中法院在未成年人實用罰金刑時較為盡情,提出未檢部分綜符合法規院判決和成年人的罰金刑情形,然后樹立未成年人罰金刑的數據庫,構成未檢部分較為正確的罰金刑實用尺度,以監視法院對未成年人實用罰金刑,根絕其盡情行動。
5.未熟悉到未成年人量刑提出軌制與相干軌制的內涵聯絡接觸。未成年人量刑提出軌制并非一個孤立的軌制,它是組成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特別法式的一個節點,并與其它相干軌制構成一個周密的維護網來完成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教導、拯救。例如量刑提出軌制與羈押需要性審查就聯繫關係親密,即便案件曾經處于法院審理階段,未檢部分若發明了新的不合適羈押的原因;應自動變革量刑提出并投遞法院或在法庭審理經過歷程中明白提出提出判處緩刑的量刑提出。此外,量刑提出軌制與社會查詢拜訪、附前提不告狀等軌制都存在內涵聯絡接觸。未檢承辦人應加大力度軌制間的聯繫關係性思慮,以此來加強量刑提出的認識和進步量刑提出的程度。
盡管未成年人量刑提出軌制只是全部量刑法式改造的冰山一角,但其顯顯露的挑釁倒是全部冰山。未檢部分理應認清題目,自動迎接挑釁。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量刑提出的提出和應用
近年來,司法實行部分和實際界都對查察機關的量刑提出權表示出很高的熱忱,量刑軌制研討儼然成為一門“顯學”。在普遍的鑒戒研討和實行摸索,我們也積聚了豐盛的經歷,如本次《刑事訴訟法》修訂經過歷程中接收中心司法體系體例改造的結果,在法庭審訊環節增添對量刑的現實、證據停止查詢拜訪爭辯。這些勝利經歷都是未檢部分在提出和應用量刑提出時應遵照的,同時包養 未檢部分要聯合本身任務特別性對其進一個步驟深化研討。
未包養網 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是一項體系工程,從提出到應用、從實體到包養網 法式都需明白化。筆者在聯合實行和實際研討的基本上,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提出如下提出。
(一)量刑提出的提出先含混后詳細,履行靜態量刑機制
以後,量刑提出提出重要有以下三種方法:第一種是歸納綜合的量刑提出,它在指明量刑應實用的刑法條目的基本上,僅提出從重、從輕、加重處分等準繩性提出。第二種是絕對斷定的量刑提出,即在法定刑包養網 幅度內提出必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提出。第三種是盡對斷定的量刑提出,即所提出的科罰沒有幅度,明白提出應判處的詳細科罰,包含刑種、刑期及履行方法等。[2]實行中提出量刑提出的時光普通是在告狀同時,附帶移送法院一重量刑提出書。這種提出方法存在較年夜風險:一是案件移交法院以后,犯法現實和量刑現實都能夠產生較年夜變更,例這樣多損害人身性犯法,當事人在法院調停經過歷程中告竣賠還償付協定;二是告狀階段查察機關對質據的審查多為書面審查,證據未經法庭質證,原告人的犯法現實、量刑現實及情節等未終極斷定,例如原告人當庭翻供。終極量刑提出的正確性就年夜打扣頭,法庭采納率不高,終極也包養 傷害損失了查察職員提出量刑提出的積極性。
是以,為了進步未檢任務職員提出量刑提出的積極性和加強量刑提出的正確性,未檢部分可履行靜態量刑制。靜態量刑機制是指將量刑提出分為三部門。起首,未檢部分在移送告狀書同時,基于審查告狀階段把握的現實、情節及未成年犯法嫌疑人的詳細情形,提出絕對斷定的量刑提出,在必定幅度內對主刑、附加刑及履行方法提出提出。然后,在開庭審理經過歷程中,公訴人基于庭審經兩邊質證斷定的科罪、量刑現實和證據,提出斷定的量刑提出,包含刑種、刑期及履行方法等。最后,在法庭爭辯環節,公訴人可以對其量刑提出停止修改。經過如許的法式,終極完成量刑提出。例如,筆者地點的北京市某區查察院未檢部分,應用未檢辦案的“捕訴合一”機制上風,在公安機關提請批準拘捕時,承辦人在審查經過歷程中,經由過程審查證據和接冒犯罪嫌疑人,在作出能否批準拘捕決議同時,增設“刑期猜測”一環節,并經過查察長批準后依據猜測的刑期領導偵察機關取證,進步訴訟效力,并且可以監視公安機關捕后怠于偵察,削減未成年人審前羈押時光,防止了訴訟遲延給未成年人帶來的量刑不公等弊病。在“刑期猜測”的摸索下,承辦人發明此種“強迫”提出量刑提出的方式,不只使得承辦人建立了提出量刑提出的認識,同時使查察包養網 機關的監視本能機能落到實處,並且為今后審查告狀經過歷程中提出加倍正確的量刑提出打下基本,可謂一箭三雕。承辦人對本身承辦的二十多起案例統計發明,法院量刑采納率跨越百分之九十。
靜態量刑機制合適訴訟過程的邏輯變更,但這種靜態量刑機制對未檢承辦人的本質請求很高,面臨庭審的千變萬化,承辦人可以或許基于現實和法令作出疾速、正確的反應。是以,未檢部分職員要加強本身營業本質,熟習未成年人量刑規定,完成實行法令監視職責和教導、拯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同一。
(二)量刑提出的提出統籌各方,引進量刑介入機制
量刑事關未成年人犯法嫌疑人、被害人多方好處,量刑提出提出經過歷程是對各方訴訟介入人好處格式的初度分派,并對終極的博弈成果發生主要、直接影響。但是,實行中查察機關在提出量刑提出時較為隨便,這是傳統的“重科罪,輕量刑”思想表現,嚴重傷害損失了訴訟各方的好處。為此,筆者以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出可測驗考試引進無限聽證制,加強各方訴訟介入人對量刑提出包養 提出和應用經過歷程的介入性,使得量刑提出既利于未成年原告人服判改革,也利于包管被害方息訴罷訪。
所謂無限聽證制是指未檢部分在提出量刑提出時以準司法官的成分,除了周全斟酌涉罪未成年人犯法現實、量刑情節等已有信息外,應具體聽取未成年犯法嫌疑人及其法包養 定代表人、辯解人對犯法念頭、生長經過的事況、家庭周遭的狀況、監護情形等的闡明,統籌被害人供給的賠還償付喪失、賠禮報歉等現實,并聯合未成年人社會查詢拜訪陳述、心思測試等案外信息,需要時辰可以由未檢承辦人召集各方聽取看法,甚至是調取未成年犯法嫌疑人在看管所的在逃表示,在無限范圍內“婆婆想要女兒不用一大早就起床,睡到自然醒就行了。”聽證的基本上提出量刑提出。該軌制靈感源于英美法樹立了專門的“量刑前查詢拜訪”軌制,也就是由附屬于法院的查詢拜訪官員(通稱“緩刑考驗官”)就原告人的前科劣跡、平凡表示、家庭狀態包養 、黌舍教導情形、再犯法的能夠性等題目停止查詢拜訪,提出一份“量刑前陳述”。[3]新刑訴律例定了公安、查察院、法院可以依據涉罪未成年人的情形展開社會查詢拜訪任務,以北京市為例,各區縣院未檢部分在審查告狀階段已普遍展開社會查詢拜訪任務,此社會查詢拜訪陳述由中立的第三方供給,且第三方在周全查詢拜訪基本上從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幫教改革方面會向司法機關供給提出,該提出特性化強,為查察部分承辦人供給更多的案件現實之外的考量,并終極在提出量刑提出時作為主要參考。在此基本上提出的量刑提出不只僅著眼于處分,更多的是從特別預防和未成年人幫教改革進手,拓展了量刑提出的法令和社會價值,包養網 并且取得了傑出的預防成果。
由于未檢部分對未成年人的量刑提出關乎附前提不告狀、羈押需要性審查等軌制的實用,所以在法庭審理前應當力圖正確。未檢部分經由過程此法式,加強量刑法式的訴訟性,尤其是引進辯解人介入以后,查察官以準司法官腳色完成并完成了相似法庭量刑查詢拜訪、爭辯的後果。此做法有用應用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別性和相包養網 干軌制等有利前提(如偵察階指定辯解人軌制、社會查詢拜訪陳述軌包養網 制),是以,它既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提出量刑提出的特點環節,也是彰顯刑法的公正公理的表現。
(三)量刑提出應用進步通明度,貫徹爭辯和說理機制
量刑提出的提出是啟動量刑法式的開端,量刑法式的應用則是量刑成敗的要害。在刑訴法修訂以前,從查察機關提出量刑提出后,到法院判處科罰,兩個環節之間基礎上是斷裂的。量刑提出的不公然嚴重傷害損失了原告人、辯解人、被害人等多方訴訟介入人的好處[4],並且也有損查察機關的法令監視者抽像。是以,《刑事訴訟法》第193條將量刑法式歸入法庭審訊,但對于若何停止查詢拜訪、爭辯并未細化。尤其是未成年人案件履行不公然審理,若何在法庭審理經過歷程中進步量刑提出采納的通明度并到達監視法官濫用裁量權顯得尤為主要。
以後,法庭在停止法庭詢問、查詢拜訪環節普通會對量刑情節一并詢問、查詢拜訪,但在法庭爭辯環節又釀成兩條缺乏交通的平行線,鮮有對詳細量刑停止正面比武。實在,相較于科罪,原告人、被害人加倍關懷的是面對何種科罰的處分,尤其是在原告人認罪案件中,法庭審理應側重就量刑部門睜開審理。質言之,以後的科罪、量刑一體的審理形式曾經不順應訴訟改造的請求。本文以為,聯合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經過歷程中的指定辯解、社會查詢拜訪等軌制,未成年人案件可作量刑法式改造的實驗田。法庭可依據未成年原告人能否認罪,來分派科罪法式和量刑法式的比重,并對科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分辨停止查詢拜訪、爭辯。[5]在量刑法式包養 經過歷程中,由于未成年原告人曾經被確立有罪,這時法庭重點斟酌的是罪惡刑相順應,法庭查詢拜訪重點是未成年人實行犯法行動的念頭包養網 和目標、犯法時的年紀、能否初度犯法、犯法后的悔罪表示、小我生長經過的事況和一向表示等原因并有兩邊停止舉證、質報應。”證,最后,公訴人和辯解人重點繚繞上述原因,睜開有用、充足爭辯,并提出量刑提出。法庭在兩邊爭辯停止后,可以不受無罪推定準繩的約束,對兩邊的爭辯核心停止能否采用的闡明。經過此法式,法庭審理的效力和針對性都年夜年夜加強,尤其是在量刑爭辯經過歷程中,未成年原告人加倍直不雅地清楚本包養網 身行動的社會迫害性和后果,法庭教導的後果也將年夜年夜加強。實行中,有的處所在法庭查詢拜訪停止后由社會查詢拜訪員宣讀未成年原告人社會查詢拜訪陳述,并供法院量刑時參考,這包養網些都是推動量刑法式改造的無益測驗考試。
量刑提出的應用并非是法官一包養 小我的裁斷,查察機關應建立法令監視職責將量刑提出推向庭審經過歷程中,經由過程法庭爭辯和說理到達對法院量刑部門的通明化監視,變事后審查為事中監視。
(四)量刑提包養網 出提出和應用經過歷程中的幫助機制扶植
無論是靜態量刑提出制,量刑介入制,仍是爭辯說理機制,都非孤立存在。未成年人量刑提出的提出和應用需求一些列配套機制扶植。第一,外部審批制和受權制。未檢案件承辦人在提出量刑提出時需部分擔任人或主管查察長審批,但同時應授予主訴查察官法庭上恰當的修改權限以進步量刑提出的正確性。第二,考察機制的修改。包養 未成年人審前羈押景象較廣泛,但在查察機關審查告狀階段提出量刑提出時已不宜持續羈押,此時制約未檢部分提出緩刑提出的障礙就在于先前羈押,尤其是“捕訴”一體下,考察機制不響應修改難以改正量刑提出判處緩刑少的局勢。第三,內部說理制和風險評價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牽扯家庭、黌舍、社會等多方好處,是以未檢部分在提出量刑提出時要做好量刑說理任務,并對存在上訪、鬧訪風險的案件實時做好風險評價。第四,審查判決與量刑提出反思。司法實行中法院判決畸輕畸重絕對較少,但未檢部分不克不及由於判決成果在法定幅度內而放松監視。審查判決時,對量刑提出未被法院判決采納的情形下,判決書中應該闡明未采納量刑提出的法令根據及充足公道的來由,判決書未公道闡明緣由的,查察機關將對此類案件列為重點監視對象。不采納來由不成立的,合適抗訴前提的應依法抗訴,不合適抗訴前提但屬量刑不妥的,依法提出改正看法。若是由于未檢部分量刑提出不妥,應該樹立量刑提出數據庫,不竭反思和加強量刑正確性,并測驗考試制訂未成年人特別的量刑方式。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量刑提出的牴觸與和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提出作為刑事訴訟一主要環節,其與全部刑事訴訟系統不成朋分,是以其與偵察、審查告狀和審訊都存在制約關系,司法實行中應盡能夠均衡包養網 這些關系,使得刑事訴訟經過歷程堅持和諧。筆者以本身曾打點的韓某某涉嫌偷盜罪為例,對此中凸顯的兩對牴觸關系停止扼要剖析并希冀量刑提出軌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施展應有的價值。
第一,量刑提出與審前羈押之間的牴觸。筆者以案例為例:韓某因涉嫌偷盜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在拘留期滿前一日公安機關提請拘捕,后因合適拘捕前提被依法批準拘捕,拘捕后公安機關在快要兩個月的時光內未作本質性偵察任務,后移送審查告狀。本案韓某組成進戶偷盜,且有自首情節,系未成年人,初犯等,未檢部分在批準拘捕時猜測刑期是拘役二個月至五個月,但是案件尚未審查告狀韓某曾經被羈押近三個月。而韓某又不合適變革強迫辦法的前提,此時若查察機關提出少于拘役三個月的量刑提出必將招致超期羈押的情況。此種牴觸在當下司法實行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輕型未成年人犯法案件中,其不只嚴重影響訴訟的和諧,也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人權。防止此種牴觸的有用方式之一就是嚴厲量刑提出對對偵察機關的制約效能,聯合“捕訴”一體化的法式性上風,未檢部分經由過程“刑期猜測”監視公安機關偵察經過歷程,并對合適疾速移送審查告狀的案件加大力度溝通,提出其盡快移送,需要情形下,針對久拖不送的案件可以制發改正守法書。
第二,量刑提出與犯法預防之間的牴觸。未成年人犯法預防是量刑時必需斟酌的原因,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極強,查察機關在提出量刑提出,尤其是提出判處緩刑和附加刑時面臨考驗。鑒于我國現有科罰系統中并未區分紅年人與未成年人,本案對韓某量刑提出也必需按照《刑法》第264條之規包養 則,但是經由過程社會包養網 查詢拜訪發明,韓某家庭很是貧苦,在家是個懂事、孝敬的孩子,其偷盜也是由於不想增添家庭累贅,雖這些不克不及成為其犯法來由,但依據罪刑法定準繩必需對其判處分金刑。可此時對韓某實用罰金刑,一方面難以履行,且不難逼使其不吝逼上梁山,從頭犯法,難以收到預期的科罰後果,影響犯法預防的後果。[6]此種牴觸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為凸起,防止此種牴觸尚無有用方式,筆者以為要施展量刑對未成年人的各位,你看我,我看你,想不到藍學士去哪裡找了這麼個破公婆?藍爺是不是對自己原本是寶物,捧在手心裡的女兒如此失望犯法預防效能,應當針對未成年人design有別于成年人的科罰系統,此系統在理念上應安身未成年人犯法預防和教導改正,實在完成科罰目標。
此外,量刑提出與證據審查、緩刑履行、考察機制等之間都存在分歧水平牴觸。防止這些牴觸有賴于刑事訴訟配套系統地構建,如羈押需要性審查、非羈押性強迫辦法、社會管護幫教基地等等相干實體機制扶植和有用運轉。但嚴厲地說,防止牴觸只是堅持和諧的最低限制請求,量刑提出軌制改造從久遠來看將推進全部刑事法系統的改造,并無望經由過程此構包養 建一個集實體與法式為一體的未成年人刑事法令維護系統,完成了未成年人刑事維護的無縫對接。
胡飛,單元系北京市通州區國民查察院。
【注釋】
[1]朱孝清:《論量刑提出》,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0年第3期。
[2]王軍、呂衛華:《關于量刑提出的若干題目》,載《國度包養查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5期。
[3]陳瑞華:《量刑法式改造的窘境與前途》,載《今世法學》2010年第1期。
[4]陳瑞華:《論量刑法式的自力性——一種以量刑把持為中間的法式實際》,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09年第1期。
[5]樊崇義、杜邈:《科罪證據與量刑證據要區分》,載《查察日報》2012年6月4日。
[6]陳興良:《刑法實用泛論》,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272—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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